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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3日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
  (八)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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