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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17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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