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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6.机动车生产厂产品定型及申报目录
  依据: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市国家安全局

  (一)审批事项(1项)
  涉外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市民政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建立有偿服务性公墓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2.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调级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易地入伍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和家庭变迁的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5.社团登记、撤销、变更、注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核准事项(10项)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农村退伍伤残军人农转非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办法》
  2.丧葬用品经销许可
  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域界限的调整及边界争议的调处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4.批准烈士、追认烈士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进津安置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6.外国人在天津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9.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规定》
  10.大陆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
  依据: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市司法局

  (一)审批事项(2项)
  1.劳教人员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仲裁委员会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核准事项(10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申领基层工作者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3.司法鉴定专门机构设立、注销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7.社团、院校、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9.公证处设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0.申领公证员执业证
  依据: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

  (一)审批事项(13项)
  1.新建事业单位执行工资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执行工资标准的通知》
  2.区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职务职数设置及变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天津市委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确定国家机关部分行政职务的实施意见》
  3.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和举办人才交流洽谈会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4.成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人才市场)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5.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6.吸收录用干部
  依据: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7.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下达2000年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8.机关事业单位落实政策人员复职、复薪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9.人才引进与干部调入进市
  依据: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10.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1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含全日制院校硕士、博士毕业生见习期满,外省市调入、军队转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2.干部家属“农转非”
  依据:公安部、原粮食部、原国家人事局发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前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
  13.获得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高级专家提高离退休费比例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核准事项(1项)
  市政府给予公务员奖励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记二等功
  依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批事项(1项)
  处级和处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事项(9项)
  1.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3.特殊工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办法的通知》
  4.招聘职工和职业介绍广告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5.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
  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6.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报告〉的通知》
  7.锅炉安装、修理、改造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估单位的资格及管理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二)核准事项(5项)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地进津安装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2.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规则》
  3.锅炉设计
  依据:《国务院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
  4.锅炉房的设置
  依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5.天津市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2项)
  1.外汇及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中办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6项)
  1.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配股权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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