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中人),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左右。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左右。
④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中人),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左右。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左右。
⑤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新人),在职时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支付。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左右。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左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地方附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市财政对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以保障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二)适当调整在职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
(三)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医疗互助金,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培育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提供多形式的医疗保障。
(四)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体制三项改革,切实引进竞争机制,以较低的医疗费用提供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保险与医药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