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含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的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设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分为三类:①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②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③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
  (2)门诊大病医疗费。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的支付额纳入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4、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职工一般门急诊的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中,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一般门急诊和按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以及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
  2、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个人帐户用完后的职工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
  ①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人),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左右;
  ②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人),在职时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左右;退休后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完再由个人支付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超过的部分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左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