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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2000年11月27日)


  为了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一)主要任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努力使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障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参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按月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费的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按不同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具体如下:
  在职职工:34岁以下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35岁至44岁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5岁至退休的,为个人缴费加上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退休人员: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75岁以上的,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3、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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