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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

  (一)委托鉴定机关名称;
  (二)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四)鉴定基准时间或案发时间;
  (五)鉴定财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结构、面积等;
  (六)鉴定财产的照片、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的目的、范围、对象、内容;
  (二)鉴定的基准时间;
  (三)鉴定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鉴定适用范围、条件、引用注意事项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鉴定异议、复核裁定及申请期限;
  (七)鉴定机构公章和鉴定人、审核人的签名;
  (八)《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附件3);
  (九)《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附件4);
  (十)其它附件;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后七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其接到《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八、申请复核裁定的委托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的依据和收集依据的情况简介;
  (三)依据提供人和收集依据经办人。
  九、涉案财产价格重新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复核鉴定结论否决原鉴定结论的,原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将原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委托方。
  十、根据工作需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介绍信或《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方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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