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鉴定机关名称;
(二)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三)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四)鉴定基准时间或案发时间;
(五)鉴定财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结构、面积等;
(六)鉴定财产的照片、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的目的、范围、对象、内容;
(二)鉴定的基准时间;
(三)鉴定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鉴定适用范围、条件、引用注意事项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鉴定异议、复核裁定及申请期限;
(七)鉴定机构公章和鉴定人、审核人的签名;
(八)《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附件3);
(九)《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附件4);
(十)其它附件;
(十一)价格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后七日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其接到《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八、申请复核裁定的委托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复核裁定的理由;
(二)复核裁定的依据和收集依据的情况简介;
(三)依据提供人和收集依据经办人。
九、涉案财产价格重新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复核鉴定结论否决原鉴定结论的,原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将原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委托方。
十、根据工作需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介绍信或《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方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执法机关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