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35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总队、局、业务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分局、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和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时,对于涉案财产需要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委托市物价局指定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涉案财产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包括扣押物、罚没物、纠纷物、抵押物、抵债物、无主物等)、无形财产(包括特许经营权、租赁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等)及各类灭失物。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市物价局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依照《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附件1)和《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的规定管理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审理及执行各类案件中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
对刑事案件涉及鉴定宗标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刑事案件涉及鉴定宗标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珍贵古玩、文物、字画、贵重金属等由甲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时应当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五、《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