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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
 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转换历史形成的按所有制性质确定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
  第三条 要把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作为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依法办理、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做好劳动关系转换工作。
  第四条 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要求制订转换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具体程序是:(一)拟订转换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二)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在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同意,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实施;涉及国有资产提留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审核。
  第五条 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改制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留用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解除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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