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
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二日
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转换历史形成的按所有制性质确定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
第三条 要把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作为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依法办理、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做好劳动关系转换工作。
第四条 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要求制订转换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具体程序是:(一)拟订转换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二)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在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同意,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实施;涉及国有资产提留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审核。
第五条 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改制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留用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 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解除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