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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具体要求:
  1.基本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使矿山企业的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
  2.从严控制新开矿山数量和规模,关闭一批安全条件不合格的小矿山。
  3.促使矿山企业的开采水平上档次,逐步淘汰落后的矿山开采方法、爆破工艺及加工工艺流程,分步实现机械化开采和运输。
  4.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做到“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合法、有效;矿长、爆破员、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达10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采矿方法和爆破技术。
  二、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在整治期间,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审批开办新的乡镇矿山企业。
  (二)在整治期间,对应予关闭的各类乡镇矿山企业,由县(市、区)矿山整治机构提出意见,县(市、区)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对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帮助矿山企业采取兼并、联合、改造等形式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实行到期验收。公安机关对实施停产整顿的乡镇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督促将爆破器材转移到指定的仓库,确保安全;对应予关闭的乡镇矿山,要收缴其爆破器材。
  (四)对限期整改的乡镇矿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及时验收。
  三、整治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从2000年11月初开始,到2001年8月底结束。
  整治工作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0年11月初至2000年12月底为整治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是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部署乡镇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阶段: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县(市、区)政府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对照整治要求,分别采取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和继续开采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对列入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矿山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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