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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1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全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乡企局 2000年9月15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矿山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推动当地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乡镇矿山设点多,规模小,开采方式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相当普遍,致使乡镇矿山各类安全事故居高不下,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省矿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全省乡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的范围、目标和具体要求
  (一)整治范围。全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矿山企业,包括镇(乡)办矿山企业、村办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户、股份制(联户)矿山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已按国家关于煤炭行业关井压产要求进行过整治的,这次不再列入整治范围。
  (二)整治目标。关闭安全条件不合格的矿山,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方法,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支持和引导乡镇矿山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改造,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扭转全省乡镇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局面,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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