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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浙政发〔2000〕2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改善水路交通环境,保障水路运输有序畅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精神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交水发〔1999〕357号)意见,决定对全省水路“三乱”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需要,控制数量”的要求,批准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在港口(码头)、航道及航道设施上设置水上检查站252个,其中交通部门履行检查、监督、征费职能的港航(港务)管理检查站187个;公安部门水上治安检查站41个(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经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增设临时治安检查点);林业部门水上木材检查站24个(包括公路木材检查站兼管水上检查职能的14个)。宁波港务局检查站的设置,由交通部另行批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水上设置各种形式和目的的检查站点。
  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应对外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检查内容;涉及收费的,要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检查站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聘请监督检查员。
  三、实施监督、检查的船(艇)应有明显的执法标志。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除持有工作证、警官证、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外,须统一佩戴由省交通、公安、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水上港航(港务、治安、木材)检查证》,并在规定的站点或工作辖区内实施检查。要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检查,严禁超越工作范围和部门权限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刁难船民;不得随意拦截、追逐(堵)、扣押或滞留船舶。
  四、检查站收费或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审核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治理水路“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纠风、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并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依法行政、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各级纠风部门要加强明查暗访,对发现的“三乱”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全省水上检查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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