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职责分工、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必须报上一级测绘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将基础测绘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需由有关市承担有关经费的,按照有关市财政规定办理。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图;
(三)建立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基本地图(1∶500或者1∶1000或者1∶2000比例尺);
(三)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对前述项目的内容进行复测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则定期、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