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0年10月12日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实施及其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计划、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提供实施经费,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地图、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中其他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一)基础地理信息,是指有关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测量控制网的信息。
(二)基本地图,是指列入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按照国家统一测图、编图技术标准制作的表示基础地理信息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是指对基础地理信息的数据进行建库、维护、管理、输出及分发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基础测绘设施,是指为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用于基础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和提供的设备、软件及其他有关设施。
(五)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实施基础测绘过程中形成,通过各种信息载体表示的图形和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