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极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政府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对财政困难、社会保障负担特别沉重地区的资金缺口,经核实后,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要与当地两个确保工作实债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四、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大力协助和支持征缴工作。对拒缴、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应参加而不参加和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取消这些单位负责人参加劳模评选的资格,并严禁其出国考察,购买小汽车等,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清欠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欠费企业逐户订立补缴协议,限期追缴。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要检查企业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重点是那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临时工、内部退养职工以及下岗分流、自谋职业而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核查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坚决纠正企业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做法;要核查欠费企业的财务状况,看其是否属于在未发给在岗职工基本工资的前提下而造成欠费的情况;要核查养老金领取者的生存状况,坚决杜绝离退休人员去世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