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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切实做好夏粮购销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主体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拓宽粮食购销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省工商部门应积极批准入市收购。允许和鼓励经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并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省工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到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严禁无照粮商(包括私商、个体粮食经营者)到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强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所在省份相毗邻地区的粮食市场管理,全力搞好协调工作,严禁外省低价粮食流入我省收购市场。工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要征求粮食部门的意见。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财物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监察、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厅关于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54号)精神,合理定员、定岗。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各级粮食部门要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71号)精神,努力抓好扭亏增盈。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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