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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公路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验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数据,为全省最终检测数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工期完工,竣工决算小于批准的概算、预算,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优良工程获得建筑业鲁班奖的;
  2.被评为省、部级优良工程的;
  3.被评为优良工程的。
  第四十二条 奖励标准:达到第四十一条标准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项目,并且该项目有结余的,可提取公路工程投资结余的10%--30%作为奖金。其中工程优良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金额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工期每提前5天,奖金额增加1个百分点(工期提前所增加的奖金额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中项目法人代表奖励金额为奖金总额的5%--10%。实施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立的奖励资金,以及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违约金,应当专项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在竣工决算时冲减全部优质奖后,不足部份从批准预算的预备费中列支,节余部份纳入预备费使用,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拨付项目的建设资金,并扣减项目所在地,省对地、州(市)当年公路建设投资的10--20%。
  第四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和从业许可证登记一年至两年的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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