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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年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转包。
  公路工程分包应当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界面清楚、责任明晰、控制严谨的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行为。
  公路工程招标工作应当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高速公路标段一般应当在10公里左右,其它工程标段工程量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左右。并按国务院交通部门项目招投标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及廉政建设合同。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含少量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应当指定统一采购的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廉政建设的条款。由于建设单位违约而带来的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现场质量稽查机构,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现场质量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稽查工作要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来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路工程完工后,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面鉴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管理、指挥、协调、服务的职能。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公路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公路工程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公路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决算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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