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1日)修改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物价、工商、规划、住宅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转让原则)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转让方式)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以房地产抵债;
  (五)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