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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失效]

  劳动监察人员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总队提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任命。
  第六条 (劳动监察内容)
  劳动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缴纳小企业欠薪保障费的情况;
  (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
  劳动监察分为日常监察和立案监察。
  日常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般性了解和检查的劳动监察活动。
  立案监察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人员在日常劳动监察活动中或者根据举报者的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活动。
  第八条 (日常监察程序)
  日常监察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用人单位告知劳动监察的要求和内容;
  (二)经过了解、确认,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告诉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对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进入立案监察程序。
  第九条 (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有可能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事项,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立案,其中重大事项的立案,应当报本级政府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对已经立案的事项,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四)对有证据证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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