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两省或毗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协议另有规定的外,双方不得越界移民、设立基层政权组织以及进行工商、税务、司法、户籍、卫生、教育等各项行政管辖。未经双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新建或扩建房屋和其他生产性设施。一方或双方确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跨界建设或联合开发的,必须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两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两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共同树立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两省行政区域界线的主要标志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或破坏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标志物。
双方都要做好界桩维护管理工作。云贵两省行政区域界桩编号共58个,实地埋设66棵界桩,其中18、25、27、30、33、34、35、46、58号界桩是同号双立界桩,32号界桩因埋设点位不利于边界稳定没有埋设。按照两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分工,单号界桩及界线标志物由贵州省负责维护管理,双号界桩及界线标志物由云南省负责维护管理。
第七条 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或毁损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两省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经两省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协商后,由分工负责界桩维护的一方在对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地恢复或重树,并按照规定做好测绘和档案的完善工作,签订补充协议书,报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备案。
界桩以外的界线其它标志物因自然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时,负责维护管理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办理修测登记手续。界线标志物不能恢复时,应对发生变化的地图进行修测。
未经两省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置或树立与边界线有关的牌匾、碑石、路标及其他边界线标志物。
第八条 毗邻各地(州、市)、县(市)在勘界工作中对插花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达成的协议、纪要,应认真遵守和继续执行。依法保护对方生产者在自己一方插花土地上的正常劳动生产和生活不受侵犯。
不得扩大插花山林、土地的范围。插花范围内的山林、土地等资源发生纠纷时,双方行政区域界线主管部门协助双方资源权属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两省有关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