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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贵州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
 《贵州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黔府发〔2000〕3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报的地位和作用。
  《贵州政报》是省人民政府的机关刊物,自1992年起在全国公开发行,其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基层。政报刊登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发文件,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为做好政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于1997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94号),明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普发性文件由《贵州政报》全文刊登,《贵州政报》刊登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决定,赋予《贵州政报》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贵州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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