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川办发〔2000〕121号)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二000年八月十日)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方,有的学校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较差,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违法违章经营现象屡禁不绝,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从根本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必须在落实各项措施上下功夫。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依靠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为培养和造就“四有”新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好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深入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区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制度。省综治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地、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地、州综治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一次检查;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常提出加强学校治安工作的意见,积极参加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及时查处校内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危害校园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强与学校的联系;认真督促、指导学校做好内部保卫工作。教育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各学校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及时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定期检查学校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部署工作时,要一并考虑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的基层单位,特别是公安派出所,要把维护好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落实到人。学校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当地综合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