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经贸、计划、财政、药品监督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五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积极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省有关部门在抓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同时,研究医疗器械(设备)集中招标采购问题,争取在今后一至二年内,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同步招标采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常用医疗器械及大型医疗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及政府采购规定限额以下的医疗器械(设备)招标采购的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须经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及中介组织的监督。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的实际成交价格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经贸、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整治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力度。
十一、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大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已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在2000年度换证工作中,严格换证标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局的要求,按剂型分类,积极推进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对一些特殊剂型,分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对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准换证、生产。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履行程序上报、审批。
建立科学、规范的新药评审机制,为降低新区研制成本,在项目立项前,须进行科学地论证,避免项目重复,对便有效地使用资金。对一些经论证认为有突破的重大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组织领导,合理使用人才资源,有效地利用设备资源,使开发的新产品不但具有先进性,而且要结合我省资源优势,使资源优势转变成科技优势,使科技优势转变成产业优势。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科研、教学、生产形成一体,以促进一些科技含量高、临床疗效确切,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项目投产。
十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