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逐步降低医药费收入的增长幅度,对不合理的医药费结构进行调整,逐步降低药品费占医药费的比例。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是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察费、手术费、处置费、护理费等项目的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八、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对医院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九、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中,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收取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设备)购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