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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监督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的透明度,逐步推行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制度。市州级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都要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查询系统。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单病种费用的评估和监控。
  六、完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组织由同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各级政府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由同级财政补助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七、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省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全国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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