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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与预防保健体系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撤销原公共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所等功能相近的机构,将原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组建省、市州、县三级卫生监督所,依法行使综合卫生监督职能;将原有卫生防疫机构的各种防病职能合并,成立省、市州、县三级疾病控制中心,承担疾病的预防、控制、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将省和市级卫生监测检验职能集中,组建省和市级卫生监测检验中心。
  理顺疾病控制与医疗工作的关系,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相对独立的疾病控制管理体系。城区医疗单位的疾病控制工作要逐步移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以省、市州、区疾病控制机构为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辅的新的疾病控制管理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承担领导和组织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各种处理突发事件任务。
  省、市州、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工作方针,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和有关医疗服务。
  五、深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
  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深化医疗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双向选择,做到减员增效,促进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职工收入分配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在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制度,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通过“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健全综合考核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依法对医疗机构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并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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