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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0〕3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2000年9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调动全省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上;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抓紧制定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优化卫生资源存量,控制卫生资源增量。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立项,以不扩大规模,减少过多的床位,改善医疗条件和病人就医环境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医疗机构;在总量上严格控制新增大型医疗设备,对符合配置标准确需增加或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要由卫生、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方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调整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资源公平有效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资源使用效率。省计委、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在2000年制定出《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依法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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