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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决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51号 2000年8月11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4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保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筹措和使用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的一些政策变化以及招待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取消了“专控商品附加费”;统一了“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明确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不得顶抵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理解法规的精神,积极宣传法规的内容,联系实际解决本地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决定》明确规定教育事业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我省绝大多数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乡(镇)的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由所在乡(镇)负责筹措与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集资办学的积极性。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体制暴露出其局限性:一是教育经费筹措缺乏宏观调控手段,部分财力困难乡(镇)的教育拨款缺乏保障,致使“三个增长”难以实现,甚至挪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乡(镇)以下教育经费由乡(镇)安排,使得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和县(市、区)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以及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三是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难以得到有效监控。为此,按照《决定》的要求,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权十分必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定》的规定将教育事业费收归县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力度,征收的城镇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均不得顶抵财政拨款,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予以取消。
  三、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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