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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保偿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和儿童(简称入保者),向承担保健保偿服务的机构(简称承保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费,由承保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在保偿期内,入保者患保偿范围内疾病的,由承保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偿。
  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制度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群众参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保健保偿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保健保偿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承担保健保偿技术服务。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孕产妇和儿童均可参加保健保偿: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的从怀孕至产后42天的孕产妇;
  (二)医学证明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有关疾病的0--6周岁儿童。
  第五条 保健保偿形式包括:
  (一)母子保健保偿:保健保偿对象为孕产妇及0--6周岁儿童;
  (二)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健保偿对象为孕产妇及0--42天的婴儿;
  (三)儿童保健保偿:保健保偿对象为42天到年满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服务内容包括:
  (一)孕产妇系统保健。定期为孕产妇进行孕期检查、高危孕产妇的筛选和专案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母婴健康检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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