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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8.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
  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流通差率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价格调整。鼓励招标采购药品,要依据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及时调整政府定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零售价格。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八、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9.充分认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这项改革关系群众身心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和深入领会国家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政策规定,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总体改革要求上来,增强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
  30.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确保医疗机构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要根据国办发〔2000〕16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搞好试点,探索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大组织推动力度。
  31.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实行分工责任制,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宏观管理;经贸部门要抓好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流通体制改革;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计划、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卫生事业补助政策;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管理体制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物价部门要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2.加强宣传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形式,宣传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人群的思想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引起社会振动。要通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在我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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