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
七、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加大药品监督执法力度
24.加大药品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制止低水平重复生产。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生物制药和海洋药物等新型药物和优势产品;努力开发科技含量高、疗效高的新型制剂;控制新增加工能力,停止重复产品的审批定点,严格药品生产准入条件,通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25.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产权多元化、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的要求,加快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参股、联合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和辐射力的企业集团。积极推行代理配送制和连锁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逐步形成全国总代理、地区分销商、零售连锁店的药品流通新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药品流通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逐步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实现规范化管理。
26.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整顿医药市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2000至2001年依法完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制剂室的许可证换发工作。切实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医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对国家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7.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搞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体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认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