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明确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监督执法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罚没款实行罚缴分离,并全额上缴国库。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标准定额安排。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此类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费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以及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院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及采供血机构等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大中型设备购置,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
  22.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管理形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实施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收费指导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格,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拉开差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下放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价格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