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生技术准入许可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引进和开发的先进卫生技术,都要在评估基础上进行准入审批。规范卫生技术市场,确保技术服务质量。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购置和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取得配置许可证、应用质量合格证和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实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公告制度。大型医用设备更新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医疗服务要素要依法准入。打破垄断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优胜劣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要素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规定标准者,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加强医疗、药品广告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广告内容和技术出证;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审批药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卫生、药监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不准作医疗、药品广告。
3.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鼓励有序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尽快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区,政府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兼并、合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服务集团。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流动。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利用效率。卫生资源供小于求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加快发展,合理规划和调整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
工业及其他部门医疗机构是重要的社会卫生资源,要将其纳入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卫生行业管理范围。具备条件的,可组建成为法人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探索工业及其他部门医疗机构社会化的形式。
4.坚持以公有制办医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办医共同发展。在坚持国家、集体办医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卫生资源供小于求的地区,尤其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允许自然人或法人以参股、转让、租赁、购买等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5.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将现有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
6.合理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经济政策和财会制度,按机构整体进行划分。划分原则是,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两类医疗机构可相互转化。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性质,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应明确其性质,要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核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