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20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药监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医疗服务要素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许可、监管等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保证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组织重点医学科研项目攻关;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监管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
2.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批,对现有医疗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未经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不得执业。坚决取缔无证行医。认真贯彻执行《
执业医师法》和《
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执业许可证者,方可从业。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