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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
 同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0〕1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分局、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现阶段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合理发挥工效挂钩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作用,实现企业工资总额在效益提高基础上的均衡增长,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和做好2000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成本列支工作总额包干等工资总量调控办法
  自2000年起,取消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减亏指标挂钩办法、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
  原实行“一户统挂”办法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自2000年起,一般不再实行“一户统挂”办法。
  二、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
  (一)垄断性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企业。
  1999年实提工资总额人均水平高于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三、“两个基数、一个比例”的核定原则
  (一)挂钩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主要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为主。实行双指标挂钩办法的企业,要逐步向单一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过渡,在确定其挂钩浮动比例时,挂钩效益指标中的实现利润(利税)所占比重不得低于80%。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的核定办法,政策性增人和其他情况增减人员核增、核减工资的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为加强挂钩企业的横向比较,保证挂钩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绝对量的均衡合理,自2000年起,对工效倒挂(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利税(利润)基数)企业,每年按以下办法确定挂钩浮动比例:
    L      L   R1
  F=- × 〔1- -- + --〕
    G      G   R2

  其中:F--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L--当年实现利税(利润)基数
     G--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R1--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
     R2--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系数按京劳社资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办法计算。当R1/R2大于1时,按1计算。对暂不具备按上述办法确定挂钩浮动比例的工效倒挂企业,每年按以下公式确定挂钩浮动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0.75。
    L
  F=-
    G
  工效正挂企业每年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挂钩浮动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最高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下降而下降的最低比例。挂钩企业要坚决贯彻即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下浮,但应保证其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水平不低于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否定指标的确定
  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国有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应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工效挂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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