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
 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1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到每人每月960元,即全年每人计税工资限额11520元。请依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