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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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 ├───┬────┼───┬───┤(含基层│
│住院和门诊 │甲等 │乙等 │甲等 │乙等 │医疗机构│
│特殊病种费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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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5000元 │18% │16% │15% │1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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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10000元 │15% │14% │12% │1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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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 │11% │10% │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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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 │10% │9% │8% │6% │4% │
│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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