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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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