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
 (闽政〔2000〕文29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改革开放办: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249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四日

附:    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