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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0〕文26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协调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最近几次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是好的,但也发现个别地方、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挤占、挪用甚至贪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资金困难,或敞开花钱,铺张浪费严重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管好、用好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认识。省重点建设项目是省定的对全省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代表着福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象,指导性和示范性强。多年来,困扰重点建设最大的问题是筹资难,资金紧张。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我省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也争取到一部分国债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状况。但从长远看,资金不足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把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二、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在筹措资金、使用资金上的约束机制。要在重点建设项目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尚未明确或设立项目法人的,要限期整改,尽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已明确或设立项目法人,但未落实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项目建设、经营依然实行指挥部与项目法人各自负责体制的,也要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到位。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必须由项目法人负全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不能用政府行为代替企业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工程概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要对工程概算严格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计划、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概算编制的依据、方法和标准、定额、费率等严格审定工程设计概算和调整概算,特别对重点建设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设标准要严格把关。工程概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静态投资概算。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自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概算突破的,计划、经贸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财政、金融部门停止拨付资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严格审定工程施工预算。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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