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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10月17日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六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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