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五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5个基本号码相符;
六等奖:单注投注号码与中奖号码中任4个基本号码相符或与任3个基本号码及特别号码相符。
第三十三条 高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中奖注数均分该奖等的奖金;低奖等中奖者按各奖等的单注固定奖额获得奖金。
第三十四条 当期每个投注号码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能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兑奖
第三十五条 “陕西风采”兑奖当期有效,中奖彩票是兑奖凭证,中奖彩票因玷污、损坏等原因而不能正确识别的,不能兑奖。
第三十六条 每期开奖次日起3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领奖者视为弃奖,弃奖奖金进入奖池基金。
第三十七条 西安市中一、二、三等奖和其它地市中5万元(含)以下的中奖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奖彩票到省发行中心在西安设立的兑奖中心兑奖。其它地市中5万元以下的一、二、三等奖的中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奖彩票到地市所在地兑奖中心兑奖,四、五、六等奖中奖者,须持中奖彩票到原购票投注站兑奖。具体兑奖办法详见《“陕西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兑奖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一等奖中奖者,须在开奖后72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或当面向陕西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申报中奖等级、持票人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九条 每注投注中奖金额一万元以上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以配合。凡伪造、变造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奖者若在兑奖有效期内死亡,奖金由其法定继承人兑取。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陕西风采”的发行、销售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