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手续费
(4)医院制剂企业许可证审批手续费
(5)个体行医开业申请登记考核费
(6)个体行医许可证发证费
(7)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4、城建部门(取消2项)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2)规划管理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5、环保部门(取消3项)
(l)外地机动车超标排污费
(2)尾气检测合格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3)机动车尾气检测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6、民政部门(取消3项)
(1)救济证工本费
(2)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挂户费
(3)向社会团体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7、公安部门(取消9项)
(1)治安管理手册工本费
(2)入户过程中收取的城市综合性补偿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3)春运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4)停车管理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5)营运车辆建勤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6)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7)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8)车辆进城管理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9)防设施配套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8、交通部门(取消3项)
(1)客运汽车(营运证)年度审验费
(2)征(拨)用土地交通建设资金
(3)规定批准的客运线路有偿使用费
9、计生部门(取消2项)
(1)独生子女光荣证工本费(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2)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挂户费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项)
(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已取消,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上述公布的是首批清理情况。年底前,省政府将继续对省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收费事项,将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落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也要减少和简化程序,规范审批和收费行为。今后,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的规定外,一律不准擅自出台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违者,将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签批人的责任。目的是通过不断改革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形成新型高效的行政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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