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备案规章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对其审查,适用本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对其审查,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备案。
规章报送备案,应当将规章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制定说明一并报送;修改规章的,除报送修改决定外,还应当报送修改后的规章文本;废止规章的,可以只报送备案报告和废止该规章的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备案规章进行审查。
第五条 备案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改变或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