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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26日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以下称纪念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加强对纪念地的保护,发挥纪念地爱国主义教育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纪念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纪念地的保护内容,是指位于刘公岛以及威海湾南北两岸的北洋海军和甲午战争纪念建筑物及遗址。
  纪念地保护范围,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作出标志说明。
  纪念地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威海市(以下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的保护。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纪念地保护管理的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负责文物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纪念地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纪念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纪念地的纪念建筑物、遗址。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展览活动,发挥纪念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对在纪念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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