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由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纠风办联合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一般性投诉案件,可按管理权限,通过信访渠道,由各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少数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投诉中心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处。
八、加强和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28、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做好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29、健全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私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30、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权利;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童工;禁止开办污染环境、危害生态的项目。
31、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偷逃税款及其他违章、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2、各级、各部门要把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不断推动思想解放,推进体制创新,推进工作落实,加快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新的突破。
33、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凡是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的省直部门,都要按照《决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优惠政策、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方面内容的具体落实措施,于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上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汇编成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下发的文件凡与《决定》及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决定》和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