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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18、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兴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小区。各地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小区,要放手让个体私营经济进区发展,并享受相应政策。
  六、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19、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一站式”的办事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方便规范的服务。
  20、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引进、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合格的,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上述人员过去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因公渠道向外事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出国(境)手续。
  2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省辖市需居住1年以上)和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该市(城镇)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及其他费用。
  23、计划、经贸、外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并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平等参与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帮助。外经贸部门、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协助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
  七、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按照《决定》的要求,由物价部门牵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近年来的有关规定,认真修订《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并于2000年年底前下发至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凭《收费卡》及《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届时凡没有收到《收费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拒交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进一步扩大“一家收费、一票包干、按规定划拨”的试点范围,适时全面推开。
  25、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严肃纪律,文明执法。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办初期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从扶持发展的目的出发,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完善制度、改善条件,使其尽快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26、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对滋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破坏市场秩序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对非法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办理。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各种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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