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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有发展前途科技型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级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金。
  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1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所有,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10%至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承包等办法。当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企业扭亏为盈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以应纳所得税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1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租赁、承包停产半停产、严重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按协议接收原有企业职工的,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视同接收安置下岗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原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中扣除。
  15、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扩大规模,提升档次
  16、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个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经省工商局批准,可成立冠省名的集团有限公司:(1)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2)年纳税200万元以上;(3)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特别是私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享受省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17、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研制开发经费可计入生产成本。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在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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