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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6、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开业1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规费;在社区内从事服务业和非生产性经营活动的,2003年年底前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行政性收费;在市区指定地点开办早市、夜市等季节性、临时性经营活动,只要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具备,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营业,除垃圾处理费外,其他收费全免。
  7、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原有身份在档案中保留,国家下拨的住房补助费发放给本人。工龄连续计算。
  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可在企业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三、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
  8、国有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贷款条件上要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兑汇票和申领《贷款证》,银行应及时给予办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9、金融部门应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允许其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作抵押,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可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
  10、依照《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担保组织和担保基金。担保组织可由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发起,担保基金由发起单位或自然人入股筹集,财政可注入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各地现有的个体私营企业资金互助组、贷款互保组等担保组织,要在商业银行的支持下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个人担保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小额贷款,允许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教授、专家、律师及企事业单位员工等提供个人担保,国家公务人员提供担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由工商联、乡镇企业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会同金融部门进行资信等级评定,作为金融部门贷款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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